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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益性公墓或农村公益性骨灰存放处设立办理条件

来源:浏览:454发布日期:2017-2-7

  农村公益性公墓或农村公益性骨灰存放处设立办理条件如下:

  1、由村民委员会建立;

  2、符合本县农村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存放处建设规划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建设规划;

  3、符合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的用地要求;

  4、建设单位应具有农村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存放处建设所需的资金和管理人员;

  5、选址应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林地,不得建在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内;

  6、农村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存放处不得为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员提供遗体安葬或骨灰存放服务,墓穴或骨灰存放设施不得从事买卖、出租、转让等经营性活动。